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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2438号

李占凯、曹淑娥等与林洁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李占凯,曹淑娥,林洁玉,李明晓,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公证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438号

原告:李占凯,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原告:曹淑娥,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洛,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林洁玉,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善,乳山市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明晓,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第三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公证处。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号。原告李占凯、曹淑娥诉林洁玉、李明晓、第三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李占凯、曹淑娥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凯、曹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凯、曹淑娥负担。

审判员 朱 爱 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安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