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2438号
原告:李占凯,男,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原告:曹淑娥,女,196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洛,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被告:林洁玉,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本善,乳山市昆仑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明晓,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
第三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公证处。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号。原告李占凯、曹淑娥诉林洁玉、李明晓、第三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公证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
原告李占凯、曹淑娥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凯、曹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李占凯、曹淑娥负担。
审判员 朱 爱 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安康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