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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884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朱文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朱文彬,陈祖送,朱冬枝,柯清英,朱教亮,陈仙桃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住所地:大冶市乾塔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7977208-1。

被执行人:朱文彬,男,199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陈祖送,男,197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朱冬枝,女,1978年10月18日生,汉族,系陈祖送之妻,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柯清英,女,1972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朱教亮,男,1958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执行人:陈仙桃,女,1975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黄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冶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281民初34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被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113913.04元及利息。1.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上列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上列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教亮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4.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上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大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上列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房产记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上列被执行人的其他执行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上列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释明上列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上列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281执88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市支行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裕春

审判员  曹中文

审判员  余砚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