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7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虹,女,196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朝,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阳,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步芳,男,197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斌,男,196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文,女,196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洁,女,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莉,女,1964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四被上诉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阳街185号楼5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789751274。
法定代表人:邵昆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凯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52523416W。
法定代表人:黄志连。上诉人唐虹、王步芳因与被上诉人方斌、张家文、江苏嘉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锐公司)、昆山市凯菲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菲尔公司)、吴洁、张家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2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虹提起上诉后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缴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唐虹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稚群
审判员 杨 兵
审判员 沈维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