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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560号

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铁市)食药监食罚(201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没收违法所得X元,缴纳罚款X元及加处罚款X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劵、房屋、土地及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铁岭欣绿康食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铁市)食药监食罚(201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余下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闫利剑

审判员 史伟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松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