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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331号之二

吴银龙与杨保红、杨合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银龙,杨保红,杨合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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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3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银龙,男,汉族,1964年4月2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保红,男,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合霞,女,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吴银龙与杨保红、杨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杨合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合霞在中国工商银行17×××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保红在中国工商银行17×××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保红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高顺

审判员  曹海军

审判员  耿贺年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国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