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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监8号

张连和与韩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连和,韩志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监8号

申请执行人:张连和,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韩志忠,住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张连和与被执行人韩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因长期未能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张连和向本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马毅韬

审判员  金雨杰

审判员  徐爱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春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