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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财保36号

赵俊瑞、刘子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俊瑞,刘子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3财保36号

申请人:赵俊瑞,男,1959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

被

申请人:刘子祥,男,1979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申请人赵俊瑞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刘子祥名下的鲁S×××××号车辆,申请人赵俊瑞向本院提供担保金80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刘子祥名下的鲁S×××××号车辆。以上财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100.00元,由申请人赵俊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美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卓庆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