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4177号原告董彩宾,男,1963年1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贾垒垒,男,1982年3月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军,该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
负责人:张金海,该公司经理。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彩宾诉被告贾垒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彩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彩宾撤回对被告贾垒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业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董彩宾负担。
审判员 耿燕广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范孝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