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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5005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与赵廷东、宋春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赵廷东,宋春霞,杨萌,赵慧慧,兰陵县鸿运机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500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住所地兰陵县新华路7号。

负责人:刘庆宝,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民,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宇,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兰陵县。

被告:赵廷东,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宋春霞,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杨萌,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赵慧慧,女,198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兰陵县鸿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雷,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与被告赵廷东、宋春霞、杨萌、赵慧慧、兰陵县鸿运机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明确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建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