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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审144号

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国辉电路板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国辉电路板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44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委托代理人曾德铿,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珠海国辉电路板厂,住所地:珠海市三灶镇鱼林村龙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国泉。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6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珠海市麦斯优联模具有限公司作出的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1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一案。现申请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撤回其申请执行珠金地税社决字〔2016〕18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审 判 长  吴郁郁

审 判 员  吴作栋

人民陪审员  杨世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