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083号
原告:吴晓佺,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绿地集团浐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新区幸福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吴晓佺诉绿地集团浐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晓佺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晓佺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亚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