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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2083号

吴晓佺与绿地集团浐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晓佺,绿地集团浐灞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2083号

原告:吴晓佺,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被告:绿地集团浐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新区幸福南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吴晓佺诉绿地集团浐灞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晓佺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晓佺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亚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