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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17号

程元春申请执行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元春,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程元春,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田地立体车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代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尚民初字第1916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916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 杨

审判员 邵明生

审判员 刘世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