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389号
申请执行人:陈苏国,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被执行人:南通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刘桥社区燕港16组。
法定代表人:严林飞,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严林飞,男,汉族,1979年2月5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陈苏国与南通永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严林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严林飞名下牌号为苏F×××××汽车一辆,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的查封(查封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申请执行人应于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未申请的,致使本院未能办理续行查封,导致查封效力消灭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但未能实际控制,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须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袁东华
审 判 员 张仲实
代理
审判员 季剑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严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