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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1150号

叶某某、宗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某某,宗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

被执行人:宗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存款1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汪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