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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150号

郭树柱与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坤分公司、天津鑫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树柱,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坤分公司,天津鑫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家明,韩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150号

原告:郭树柱,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华,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坤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61257695F,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天元路35号)。

法定代表人:黄雪平,总经理。

被告:天津鑫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719666M,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滨海科技园日新道188号1号楼1243号。

法定代表人:孙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权儒,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103875475E,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长青科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立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成,天津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家明,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权儒,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同,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齐河县。

原告郭树柱与被告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宏坤分公司、天津鑫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青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家明、韩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郭树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树柱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郭树柱负担。

审 判 长  许洪霞

审 判 员  卢玉岭

人民陪审员  朱跃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