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479号
申请执行人:吕晓波,男,1952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柳河县柳河镇英利委。
被执行人:武天承,男,1955年3月4日生,汉族,现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安海景花园*号1-8-2。申请执行人吕晓波与被执行人武天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天承履行(2017)吉0524民初7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吕晓波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武天承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武天承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吕晓波发现被执行人武天承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王双海执行员 王玉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