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财保70号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马芳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马芳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70号

申请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黄河东路1566号。

法定代表人:史崇亮,董事长。

被

申请人:马芳文,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芳文驾驶的豫R×××××号解放牌重型货车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马芳文驾驶的豫R×××××号解放牌重型货车。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燕翔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