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彭汉东,男,出生于1972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执行人:徐安全,男,出生于1974年9月3日,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黄艳(徐安全妻子),女,出生于1972年7月5日,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李菊明,女,出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彭汉东与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偿还申请人彭汉东借款本金648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6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71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870元。但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彭汉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松燕
审判员 李家奎
审判员 龚爱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