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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执204号

彭汉东、徐安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汉东,徐安全,黄艳,李菊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7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彭汉东,男,出生于1972年11月16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务工,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执行人:徐安全,男,出生于1974年9月3日,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黄艳(徐安全妻子),女,出生于1972年7月5日,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

被执行人:李菊明,女,出生于1972年1月5日,汉族,松滋市人,农民,住松滋市,本院在执行彭汉东与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偿还申请人彭汉东借款本金648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6年6月8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71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870元。但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安全、黄艳、李菊明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彭汉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松燕

审判员  李家奎

审判员  龚爱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艾李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