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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34号

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与司某甲、司某乙、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司某甲,司某乙,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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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宜君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1950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某甲: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某乙:男,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祝某:女,汉族,1959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与司某甲、司某乙、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某甲、司某乙、祝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给付李某甲、王某��、李某乙30000元;2、承担执行费350元。总计30350元。被执行人司某乙履行16000元,剩余14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司某乙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同 刚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子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