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汉族,1950年12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59年3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汉族,1979年8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某甲:女,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司某乙:男,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祝某:女,汉族,1959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与司某甲、司某乙、祝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某甲、司某乙、祝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给付李某甲、王某��、李某乙30000元;2、承担执行费350元。总计30350元。被执行人司某乙履行16000元,剩余14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司某乙银行存款14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同 刚
审判员 武文璋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子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