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5民初12846号

谢智聪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华侨城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智聪,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华侨城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12846号

原告:谢智聪,男,汉族,1993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华侨城分店,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中旅广场裙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260958。

负责人:范平。

委托代理人:李芸,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依珊,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聪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华侨城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华侨城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志聪撤回对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华侨城分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志聪负担。

审判员  王莘惠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