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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2830号

吴兴民与唐家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吴兴民,唐家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830号

原告:吴兴民,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屏,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家光,男,成年人,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华,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兴民与被告唐家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兴民负担。

审判员  王丰垒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