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830号
原告:吴兴民,男,1957年8月7日出生,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屏,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家光,男,成年人,住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华,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兴民与被告唐家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兴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吴兴民负担。
审判员 王丰垒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