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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恢70号

刘磊、戚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磊,戚威,戚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刘磊,男,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戚威,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戚健,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朝阳

人民陪审员  徐海良

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汤 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