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733号
原告:徐某某,男,2002年出生,汉族,兰州市第五十八中学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理人李红燕系徐某某母亲),1972年出生,汉族,兰州市第九十九中教师,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徐万锋,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万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徐某某法定代理人李红燕负担。
审判员 韩晓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