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4民初1733号

徐某某与徐万锋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徐万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733号

原告:徐某某,男,2002年出生,汉族,兰州市第五十八中学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法定代理人李红燕系徐某某母亲),1972年出生,汉族,兰州市第九十九中教师,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徐万锋,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徐万锋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徐某某法定代理人李红燕负担。

审判员  韩晓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