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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执463号

湖北再富米业有限公司与黄应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再富米业有限公司,黄应发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再富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周老嘴镇。法定代表人裴再富,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黄应发,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容城镇。本院在执行湖北再富米业有限公司与黄应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扣划黄应发其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96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应发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黄应发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黄应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湖北再富米业有限公司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刚

审 判 员  杨 忠

代理

审判员  崔义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绪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