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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执8863号

8863刘玉建与陈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玉建,陈晓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8863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建,男,198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张振宇,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晓,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刘玉建与被执行人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玉建申请,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16)苏0281民初98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利息、律师费、诉讼费10417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6年1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陈晓结欠刘玉建借款按45000元结算,于2017年1月1日前归还15000元,2017年11月20日前归还30000元。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刘玉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玉建以已与被执行人陈晓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建国

审 判 员  李 峰

代理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