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699号
申请执行人:王炳峰,男,汉族,63岁。
委托代理人:王超(系王炳峰之子),男,39岁。
被执行人:尹发田,男,汉族,52岁。
被执行人:李桂香,女,汉族,51岁。申请执行人王炳峰与被执行人尹发田、李桂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吉0281民初31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被告尹发田、李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王炳峰借款本金2万元并自2015年1月21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按月息1.5分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尹发田、李桂香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炳峰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尹发田、李桂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尹发田、李桂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尹发田、李桂香现无可供执行财产。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王炳峰释明后,其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李 猛
审判员 郑佳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鲍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