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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4124号

申请执行人李月梅与被执行人河南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月梅,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24号申请执行人李月梅,女,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存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月梅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豫1702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恒基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永强

审判员 张建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苏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