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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664号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鲁光、董梦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鲁光,董梦姣,刘先富,金林香,刘圣三,姜玲玲,刘友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664号

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鲁光。

被告:董梦姣。

被告:刘先富。

被告:金林香。

被告:刘圣三。

被告:姜玲玲。

被告:刘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鲁光、董梦姣、刘先富、金林香、刘圣三、姜玲玲、刘友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太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