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664号
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职务董事长。
被告:刘鲁光。
被告:董梦姣。
被告:刘先富。
被告:金林香。
被告:刘圣三。
被告:姜玲玲。
被告:刘友度。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鲁光、董梦姣、刘先富、金林香、刘圣三、姜玲玲、刘友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太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