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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36号之一

王志财与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志财,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36号之一

原告:王志财,无业。

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2号。

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廉东梅,该公司法务。

原告王志财诉被告沈阳沈河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王志财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志财负担。

审 判 长  祝仰宝

代理

审判员  高 山

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星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