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31执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被执行人牛继伸,男,汉族,1952年6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胡小丽,女,汉族,1988年7月1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沁民初5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方查询被执行人牛继伸、胡小丽将无财产可供执行,并通知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提供牛继伸、胡小丽将财产线索,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源县支行提供不出,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原秀琴
审 判 员 王 彦
人民陪审员 针云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