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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7565号

孙玉平、袁菊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玉平,袁菊琴,谭中岳,魏志明,周彩荣,李正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菊琴,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同

委托代理人:袁娜娜、吴静屏,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中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审

被告:魏志明,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

被告:周彩荣,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现下落不明。

原审

被告:李正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孙玉平、袁菊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玉平、袁菊琴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