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7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玉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菊琴,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同
委托代理人:袁娜娜、吴静屏,广东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中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审
被告:魏志明,男,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原审
被告:周彩荣,女,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现下落不明。
原审
被告:李正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沅江市,现下落不明。
上诉人孙玉平、袁菊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玉平、袁菊琴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钜
审判员 林幼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