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2980号之三十六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四明西路289-297号。组织机构代码:76453546-X。代表人:薛星跃,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信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2幢2702室。组织机构代码:72408254-X。
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9008704-4。
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中心路。组织机构代码:72042922-7。
法定代表人:金德和,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宁波新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4495346-1。
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谭家岭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8098-6。
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鲻山东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75038921-1。
法定代表人:胡建峰,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胡建峰,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沈清波,女,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信升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宁波金鼎包装有限公司、宁波新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新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新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胡建峰、沈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5日10时起至2017年9月26日10时止在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色兰庭9幢506室的房地产。2017年9月26日买受人杨华(公民身份号码:)以8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宁波瑞荣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金色兰庭9幢506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14)第066**号]归买受人杨华(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华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杨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申训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