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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徐光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吕建华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光莲,吕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862号

申请执行人:徐光莲,女,汉族,1965年6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执行人:吕建华,男,汉族,1967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光莲与被执行人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彭 路

审 判 员  严越春

代理

审判员  周 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