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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453号

王长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长平,刘建昌,赵术琴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453号

申请执行人:王长平,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刘建昌,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执行人:赵术琴,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平与被执行人刘建昌、赵术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8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昌、赵术琴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长平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建昌、赵术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晓明

代理

审判员  陈 府

代理

审判员  许子月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柏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