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执恢536号

吕守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53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婧与吴修学、陈玉芬、吕守宏、张金玲、莱芜市恒瑞生物有限公司、莱芜市鲁香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婧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莱城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损失、迟延履行金。在执行过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婧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执结该案。被执行人吕守宏于2017年10月16日缴纳执行费4400元。至此,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刘婧与吴修学、陈玉芬、吕守宏、张金玲、莱芜市恒瑞生物有限公司、莱芜市鲁香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陶洪庆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树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