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2237号
原告:什邡市康源植物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2738336264G。
法定代表人:杨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家福,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济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7417753130。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什邡市康源植物原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济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什邡市康源植物原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27元,由原告什邡市康源植物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翠萍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荣红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