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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刑初294号

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长香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艮虎,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长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刑初294号自诉人路艮虎,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单位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号。被告人赵长香,女,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系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诉人路艮虎以赵长香、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南平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自诉人路艮虎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路艮虎撤回自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路艮虎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梁 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