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闯,男,1989年7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闯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杨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48270.56元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闯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本院已发函至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委托调查其名下财产情况,但未调查到其名下有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书面表示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 烈
审判员 石顺光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嘉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