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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执恢747号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毛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毛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747号

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新余市康泰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毛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陈某,女,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毛某、陈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新余市渝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渝罗计生征决[2015]第04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简谊莲

审判员  李华兵

审判员  姜 波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