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29执279号

赵文玉申请执行武昌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文玉,武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9执279号申请执行人赵文玉,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被执行人武昌年,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文玉与武昌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29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昌年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程灵忠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尚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