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赵如燕,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潘浩,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赵如燕与潘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
赵如燕、潘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赵如燕,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潘浩,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赵如燕与潘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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