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1335号

赵如燕、潘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如燕,潘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335号

申请执行人:赵如燕,女,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潘浩,男,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赵如燕与潘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付联全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加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