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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939号

董金榜与董付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董金榜,董付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939号

原告:董金榜,男,汉族,1972年8月24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董付营,男,汉族,1954年1月20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

原告董金榜与被告董付营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董金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归还抢占原告的宅基地;2、判决被告限期清除抢占宅基地上的一切附属物。事实和理由:2003年原告所在的村根据上级政策及村委规划,个人申请规划给原告宅基地一处,并合法取得了(2003)字第030856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取得使用权后,被告对涉案宅基地进行抢占,并种植树木。因原告急需建房,而被告一直霸占此宅基地,致使原告无法建房。虽然被告对原告的土地使用证提起行政诉讼,但经两级法院审理,均驳回了被告的诉求。故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的宅基地系原告所在的村于1993年规划给原告之父董永建使用,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为原告之父换发了上集用(2003)字第030856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根据法律规定,土地系集体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私人财产,故土地不属于个人的遗产,董永建于2017年4月去世后,该宅基地不能由董永建的继承人进行继承。故原告对诉求的宅基地没有相应的权益,其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金榜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纪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白玉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