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秦秀平,女,1968年2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计永利,男,195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秀平与被执行人计永利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申请执行费1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余额、车辆、房产等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0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计永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俊霖执行员 崔永埙执行员 管 清 泉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权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