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450号
原告:周轶,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住祁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鹏程,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勇,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住祁东县。
原告周轶与被告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周轶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轶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轶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周轶负担。
审判员 汤运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小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