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7047号
原告: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坪东新区青龙路与凌号路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670708008W。
法定代表人:王益文。
委托代理人:龚宇,贵州天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莹,女,1980年5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李礼,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房开公司)与被告王莹、李礼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广发房开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祥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一十六日
书记员 廖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