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618号之一申请人胡某某,男,1958年3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执43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04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012048317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国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于相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