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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2522号

娄周伟、奚炳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娄周伟,奚炳军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2522号

申请执行人:娄周伟,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被执行人:奚炳军,男,195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申请执行人娄周伟与被执行人奚炳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1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娄周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欠款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奚炳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奚炳军在指定期限内未自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奚炳军采取罚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并已委托公安机关协助对被执行人奚炳军进行查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奚炳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奚炳军所有房屋一间已被市拆迁办拆迁补偿后,本案参与分配执行款为125841元,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有借款74159元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娄周伟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奚炳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奚炳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25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志强

审 判 员 朱宝富

审 判 员 沈良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叶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