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高振,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住文安县。被执行人赵赞,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高振申请执行赵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民
审判员 张海秋
审判员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任玲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