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4180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健康路152号1号楼45号。被执行人刘东林,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路126号6号楼3单元702。被执行人梅秋霞,女,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路126号6号楼3单元702。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崛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金雀路与文祥路交叉路西南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702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东林、梅秋霞、驻马店市崛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东林、梅秋霞、驻马店市崛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波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