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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行终266号

范庆忠、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庆忠,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庆忠,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东明,该区区长。

上诉人范庆忠因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赣10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上诉人范庆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庆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庆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芬

审 判 员  陈雯雯

审 判 员  章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钱强森

书 记 员  张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