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行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庆忠,男,195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东明,该区区长。
上诉人范庆忠因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7)赣10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上诉人范庆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范庆忠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范庆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芬
审 判 员 陈雯雯
审 判 员 章 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钱强森
书 记 员 张建平 来自